2021年12月13日21時許,居住于宣州區某小區的王某酒后將未飲完的半瓶礦泉水從19層的家中拋出,致一樓某加油加氣站的遮陽棚損壞。后經鑒定,被損壞財物價值1945元。2022年4月1日,我院就該案向宣州區法院提起公訴。法院經審理認為,王某從建筑物拋擲物品,情節嚴重,已構成高空拋物罪。鑒于王某具有自愿認罪認罰、主動賠償被害單位經濟損失并取得對方諒解等情節,法院采納本院的量刑建議,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六個月,緩刑一年,并處罰金三千元。
2021年3月1日,最新刑法修正案生效。“高空拋物”正式入刑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: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,情節嚴重的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。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。
檢察官提醒廣大市民,高空拋物行為,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,擾亂了社會秩序,對人民群眾的生命、財產安全造成極大的危害,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穩定。無視他人安危隨意高空拋物的行為,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。請大家自覺抵制高空拋物行為,共同守護頭頂上的安全。同時提醒大家盡量不要在陽臺外沿、窗戶外沿、天臺危險處擺放、懸掛易墜、易碎物品,提高防范高空墜物的安全意識,做好相互提醒和相互監督。